艾默生环境优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大明制冷机厂、北京旭龙东方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案件性质:民事 一审 裁定书
- 案号:(2018)京0101民初18854号
- 案件地区:北京市
- 立案年度:2018
- 裁判日期:2019年02月**日
- 裁判结果:移送管辖
-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艾默生环境优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HAKANMEHMETERDAMA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旭龙东方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5号1-4幢,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棠花胡同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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