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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恒力纺织有限公司与百利亚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汉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百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案件性质:民事 一审 裁定书
  • 案号:(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333号
  • 案件地区:江苏省
  • 立案年度:2011
  • 审理时长:222天
  • 裁判日期:2012年06月**日
  • 裁判结果准予撤诉(起诉)
  • 案由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 当事人:
    原告太仓市恒力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惠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剑良,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雪琴,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百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负责人张淑仪,首席代表。

    委托代理人郭健枫,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嵘嵘,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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