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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与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亚太华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复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幸福蓝海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彦琳、北京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件性质:民事 一审 判决书
  • 案号:(2020)京0108民初2946号
  • 案件地区:北京市
  • 立案年度:2020
  • 裁判日期:2022年10月**日
  •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 当事人:
    原告:李超(笔名:李紫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彦琳(笔名:于勇敢、于少)。

    被告:北京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冬,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北京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松,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松,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城,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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