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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蓝博建材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案件性质:民事 二审 判决书
  • 案号:(2016)沪73民终281号
  • 案件地区:上海市
  • 立案年度:2016
  • 裁判日期:2016年11月**日
  •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蓝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湘。法定代表人:周寿均,总经理。上诉人上海蓝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纬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正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蓝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大江、被上诉人纬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蓝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协助其办理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请。主要理由如下:本案中因被上诉人的操作原因,导致涉案商标转让至上诉人名下,上诉人没有义务且不愿意协助被上诉人进行商标变更登记手续。纬正公司辩称,请求按照一审判决执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纬正公司在一审中诉请:1.判令第XXXXXXX号“音特尔”注册商标归纬正公司所有,蓝博公司协助纬正公司办理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纬正公司的登记手续;2.蓝博公司赔偿诉讼费、差旅费、今后商标变更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涉案商标权属情况2010年3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音特尔”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板;非金属天花板;非金属地板;贴面板;陶瓷纤维棉;毡;水泥板;纤维板;建筑用塑料板;建筑用非金属覆盖层,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止,商标局网站信息显示涉案商标在办理转让中,涉案商标登记至蓝博公司名下。二、蓝博公司工商信息登记情况蓝博公司注册成立于2006年3月22日,注册资本500,000元,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室内外装潢及设计等,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陆新华,蓝博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建湘,股东登记变更为陈建湘(股权比例为51%)、陆新华(股权比例为20%)、郑扬景(股权比例为10%)、周寿均(股权比例为19%),蓝博公司股东登记变更为陈建湘(股权比例为51%),陆新华(股权比例为20%)、郑扬景(股权比例为10%)、高千钧(股权比例为19%),蓝博公司股东登记变更为陈建湘(股权比例为81%)、高千钧(股权比例为19%)。三、涉案商标转让情况2013年9月25日,纬正公司作为甲方,蓝博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就商标注册号为XXXXXXX的音特尔商标转让事宜约定如下:“……八、注册商标转让的性质为永久性商标权转让。九、注册商标转让时间: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注册商标正式转归受让方。……十四、转让费1000元。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访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转让方在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承担。”2013年11月30日,纬正公司作为甲方,蓝博公司作为乙方,共同签订协议,内容为,“1.甲方以叁万元整向乙方购买音特尔商标所有权。2.甲方愿意把商标音特尔使用权给乙方免费使用两年(从2013.12.1-2015.11.30为止),使用范围仅限吸音板产品,如乙方违规使用,所造成的一切法律与经济后果均由乙方承担。3.甲乙双方此前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未完成)自本协议签订后失效,商标转让协议以本协议为准。4.甲方与甲方股东之一周寿均,限定于五年之内不得从事声学吸音板材料行业。5.即日起,甲方与乙方其他股东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终止。6.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同时具有法律效应,如有异议可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提交当地司法部门解决。”协议末尾处除有纬正公司、蓝博公司公章外,乙方蓝博公司处有“高千钧”签名,蓝博公司出具收据,内容为,“根据上海纬正实业有限公司(周寿均)与上海蓝博建材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3日所签订协议,收到音特尔商标回购款叁万元整(由高千钧代付给蓝博),特此证明。”收据末尾有蓝博公司公章,并有“陈建湘”签字。一审庭审中,纬正公司、蓝博公司表示,收据中载明的“2013年11月13日所签订协议”是笔误,其实就是2013年11月30日协议,2013年11月13日未签订其他协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涉案商标权利归属情况,蓝博公司是否应履行协助办理变更义务。第一,2013年11月30日协议系纬正公司、蓝博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第二,本案中,纬正公司陈述的股权转让时间、商标办理转让时间与其提供的2013年9月8日股权转让协议书、2013年9月23日股权转让协议书、2013年9月25日商标转让合同、2013年11月30日协议中记载的内容时间基本一致,结合2014年1月23日收据、纬正公司、蓝博公司当庭陈述等实际情况,纬正公司提供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上述证据显示,纬正公司与蓝博公司签约将涉案商标转让给蓝博公司,双方到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双方约定将涉案商标所有权转移至纬正公司名下,由纬正公司支付30,000元转让款。现纬正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履行了支付转让款的义务,蓝博公司理应履行协助纬正公司办理商标变更义务。关于纬正公司主张的赔偿费用,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无法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XXXXXXX号“音特尔”注册商标归纬正公司所有,蓝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纬正公司办理第XXXXXXX号“音特尔”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纬正公司的登记手续;二、驳回纬正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蓝博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根据2013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的协议,涉案商标所有权应从蓝博公司转移至纬正公司名下,现纬正公司已支付约定的转让费30,000元,蓝博公司对于涉案商标应归纬正公司所有并无异议,故蓝博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协助纬正公司进行商标登记变更手续。蓝博公司拒绝履行上述协助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蓝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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