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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亨某餐饮店与印某、苏州工业园区某乐韩国炸鸡店、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乐炸鸡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案件性质:民事 二审 判决书
  • 案号:(2023)苏05民终14164号
  • 案件地区:江苏省
  • 立案年度:2023
  • 裁判日期:2024年02月**日
  • 裁判结果维持一审判决
  •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 商标类别第29类,第35类,第43类
  •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区亨某餐饮店。

    经营者: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江苏久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江苏久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某乐韩国炸鸡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经营者:贝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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