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6民终17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某某店。 经营者:芮某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倩,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亳州市某某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4)皖1623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相似文书: 同案由、同裁判结果 同案由、同法院 同案由 同案由、同法院、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