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民申34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贺州市平桂区某某旅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 经营者:赵某永。 再审申请人青岛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贺州市平桂区某某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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