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6民终1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谯城区某某母婴生活馆。 经营者:姜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亚亚,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倩,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谯城区某某母婴生活馆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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