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13267号 原告:某某公司1。 法定代表人: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2。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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