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002知民初305号 原告:广东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福海家某某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经营者:毛某平。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某某电器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吟 原告广东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安县福海家某某超市、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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