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52民终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宁市某某塑料制刷厂(曾用名:普宁市池尾达美塑料制刷厂)。 经营者:卢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祎芸,广东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宁市某某百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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