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民抗63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某某(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权,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海王路店,营业场所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崔某昆,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原审原告某某(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青岛某某娱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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