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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判侵犯著作权罪仍不知悔改,贩卖含盗版音乐“车载U盘”终致“二进宫”

  • 发布时间:2025-04-02 14:09:00
  • 知产类型:著作权   
  • 图片

    来源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文编 | 程浩

    “无损音质,网红神曲”“经典老歌,随用随听”“车载U盘,私人定制”,上千首热门歌曲量大管饱,均价只要十几元,你心不心动?那你是否了解,这些音乐资源并未经过版权方授权,卖家的“音乐搬运”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而案件中的主犯黄某甲,竟是再次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老油条”,这一次,等待他的将是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苏州某网络公司负责人在多个网络销售平台中,发现有店铺销售的车载U盘内置音乐是其公司获得独占性授权的歌曲,严重侵害了其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来,自2020年起,黄某甲、黄某乙、袁某、任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先后开设“星某U盘音像店”“聆某音乐坊”“骄某音像”等网络店铺,通过下载资源、分类整理、批量拷贝、线上出售等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操作,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苏州某网络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违规销售大量音乐U盘。在违规合作中,黄某甲占股70%,因其之前倒卖盗版光碟“有经验”,便负责网罗各类歌曲,采购空白U盘,督促资源拷贝等主要管理工作。黄某乙占股20%,负责网络销售店铺的运营,将含有音乐歌曲的U盘上传到店铺进行销售。袁某占股10%,负责找音源曲目并进行编排,制作成母盘模板,拷贝好U盘后就交给任某去发货。流水线式的作业,让黄某甲等人收益颇多,仅案发时就查获各类音乐U盘1600余个,严重破坏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袁某、任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乐作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此外,黄某甲因为之前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前科、袁某因为之前妨害公务犯罪的前科,均不适用缓刑。最终,黄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黄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近年来,不少电商平台商家常常以产品主体是U盘储存器为幌子,从网上花几块钱下载歌曲后,将其存入U盘内,冠以“车载U盘”的名号进行售卖,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既不尊重创作者辛勤付出的智慧成果,同时也阻碍了音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当尊重创作者的辛勤劳动,建立知识产品付费获取的良好消费意识,共同助力文化创新。

    此外,缓刑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的体现,该制度体现刑罚执行的人道性。而本案中黄某甲、袁某,知法犯法,毫不悔改和收敛,必将自食其果。广大经营者们切不可效仿,杜绝因蝇头小利走上歧途。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