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4民初37号 原告:台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琳琳,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某某贸易商行。 经营者:邵某秀。 被告:杭州阿里某某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台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滕州市某某贸易商行、杭州阿里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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