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73民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魏记五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宏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连厂,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生达。 委托代理人张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科瑞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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