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03知民初109号之一 原告: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美宇,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某某。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甲百货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甲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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