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005民初1454号 原告:X店。 经营者:刘X。 被告: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经理。 被告:刘X。 原告X店与被告X公司、被告刘X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 原告X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收益和名誉损失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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