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2民初1105号 原告:浙江浩龙凤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百炎,绍兴市虞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为蛟,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浩龙凤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龙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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