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03民初7473号 原告:赵福建。 委托代理人:刘玉杰、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运志。 被告:远安县大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95926308L。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建与被告姜运志、远安县大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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