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浙0110民初4656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 被告:B公司。 被告:B公司。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B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标识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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