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8民初655号 原告:曹县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旭,山东环周豪才(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某某熟食店,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经营者:张某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佩,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县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某某熟食店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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