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11民初407号 原告:江苏众胜臭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燕,扬中市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秀明。 被告:苏州迈立克臭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超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迎胜(系该公司监事)。 被告:缪珍女。 被告:秦超亚。 原告江苏众胜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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