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民初537号之一 原告: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国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燕翔,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娜,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佩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必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进峰,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蓝佩得工业科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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