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知民终54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乡市恒基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安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保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平,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金传,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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