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民终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军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航,该公司员工(二审庭审后撤销其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敬丽,该公司员工(二审庭审后委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金黎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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