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冀民三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长河,无业。 委托代理人:杜少葵,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兰朋,无业。 委托代理人:杜少葵,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艾吉特自动化设备制造厂。 负责人:武凤鸣,该厂经理。 上诉人孙长河、安兰朋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艾吉特自动化设备制造厂(以下简称艾吉特制造厂)侵害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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