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民申19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沈阳市金盾报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梁南南,辽宁合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党晶。 原审第三人:辽宁鑫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沈阳市金盾报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党晶、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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