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9094号 原告:江苏A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B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燕,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吴某。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岩,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A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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