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2民初136号 原告: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盐田克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清,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庚明,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奥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平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谯江。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米思米(中国)精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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