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2404民初2723号 原告:延吉市某某婚纱店。 经营者:金某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海龙,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某某集合店。 经营者:金某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吉林俊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燕,吉林俊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吉市某某婚纱店与被告延吉市某某集合店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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