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6民初175号 原告:四川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珙县某某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珙县。 经营者:喻茜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琼,珙县巡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四川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珙县某某电器经营部商业诋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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