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20民初2658号 起诉人: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某某公司1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某某公司2停止对起诉人的名誉侵害,终止全部侵权行为;2.判令被起诉人以书面形式向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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