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4965号之二 原告:某某公司1。 法定代表人:柴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2。 法定代表人:陈某2,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某公司2员工。 本院于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对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沪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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