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民终32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斌,衡阳市蒸湘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杨裕兴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昕,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杨昕因与被上诉人张春、第三人湖南杨裕兴面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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