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9006民初435号之一 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祥,吉林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青。 第三人:仙桃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荣。 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青、第三人仙桃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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