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3民终4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秋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沙,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艳,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五凤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11379T。 诉讼代表人:浙江五凤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表...
相似文书: 同案由、同裁判结果 同案由、同法院 同案由 同案由、同法院、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