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6民初40号 原告:王柱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东明,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松,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荣。 被告:浙江维人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荣。 第三人:新昌县恒丰胶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荣。 上述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浙江对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柱洋与被告赵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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