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初200号 原告:蔡清焱。 被告:张凯。 原告蔡清焱诉被告张凯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蔡清焱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清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清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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