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民终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任雄调味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6。 法定代表人:李庆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国粮味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P。 法定代表人:陈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黎昕,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广西雅全食品有限公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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