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945号 原告吉首市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意明。 委托代理人万传洪,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弥敦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慧群。 委托代理人江忠皓,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首市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弥敦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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