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川0112行初146号 原告双流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出租汽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章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忠。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朱永康,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方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豪,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因要求确认被告与8家出租汽车公司签订的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向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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