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新23民终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某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嫩琴,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深圳市某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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