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503民初71号 原告:李某龙。 被告:山东百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某龙与被告山东百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李某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3.37元。(以22000元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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