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0民初44号 原告:洪湖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太益,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芳。 被告:某(武汉)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芳。 原告洪湖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武汉)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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