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81民初2197号 原告:陈某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保,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礼。 原告陈某琪与被告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琪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
相似文书: 同案由、同裁判结果 同案由、同法院 同案由 同案由、同法院、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