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3民初37505号 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咸阳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某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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