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新2301民初3082号 原告:新疆国泰民康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凯丽,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苏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辰睿,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国泰民康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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