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知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瀚川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 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宏刚,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金达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MA6**********D。 法定代表人:许结实,该公司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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