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黔0304民初6444号 原告:贵州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负责人:甘某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某红。 被告:习水县某某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前。 原告贵州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技术遵义分公司)与被告习水县某某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产投汽车修理公司)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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