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3802号 原告:江苏合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武,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新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鑫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合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鑫某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鑫磊公司)、河南鑫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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